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6民初17192号之五
原告:乌兰浩特市传诚机电经销处,住所地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北物流园区融佳建材市场钢材区10门市。
经营者:高博超。
委托代理人:邹芳、王晶,系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腾飞一街69-3号。
法定代表人:李占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兰浩特市传诚机电经销处诉被告辽宁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兰浩特市传诚机电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6元,由原告乌兰浩特市传诚机电经销处承担。
审 判 员 王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殷健
书 记 员 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