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4民初4191号
原告:张德彬,男,1957年2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告:辽宁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腾飞一街6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117676661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张德彬诉被告辽宁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张德彬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但拒绝缴纳本案诉讼费用。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按原告张德彬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德彬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