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执3857号
申请人:鹤岗市双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东方红乡。
被执行人:辽宁省送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鹤岗市双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辽宁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鹤岗市双华建筑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辽0114执38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崔 巍
执行员 王 浩
执行员 崔 凯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