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九城际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与乌鲁木齐耀和丰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7101民初8号
原告:**,男,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域岗,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婕,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耀和丰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玄武湖999号领英公寓17楼20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0760538894。
法定代表人:郭永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33幢A单元6层至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584495229A。
法定代表人:杨君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昌九城际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96号天集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6975922XR。
法定代表人:徐利锋,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乌鲁木齐耀和丰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昌九城际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4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22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长春
人民陪审员  孙 莉
人民陪审员  吴小文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代书 记员  廖晓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