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九城际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九江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昌九城际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民初151号
原告:九江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浔阳东路**(行署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159303353F。
法定代表人:徐礼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前,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紫烟,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九城际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天集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6975922XR。
法定代表人:徐利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1855256。
法定代表人:张河川,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九江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城投公司”)与被告昌九城际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九铁路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四局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江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6915元,减半收取368457.5元,由原告九江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叶常青
审判员  熊 涛
审判员  张欢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晏晨思
书记员马善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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