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尚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125执保2号
申请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远县定城镇戚继光大道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52903965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申请人:安徽尚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梅山镇梅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584592838K。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尚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9)皖1125执保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