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尚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尚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524执76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尚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梅江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2018)皖1524民初9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60万元,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司法拘留15日并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申请人同意,合议庭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章大年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