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尚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尚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24民初3661号
原告:童良兵,男,汉族,1979年12月12日生,住金寨县。
被告:安徽尚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梅山镇梅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58459283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童良兵与被告安徽尚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童良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经就欠款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良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计32元,由原告童良兵负担。
审判员*双元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