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尚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25财保1号
申请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远县定城镇戚继光大道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52903965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199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申请人:安徽尚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梅山镇梅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584******38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尚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付给被申请人**的955174.2元工程款(账户名称:安徽尚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号:17×××27;开户行:中国银行金寨支行)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定远县定城环城路南侧的房产一套(定远县房地权证定城镇字第××号)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安徽尚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付给被申请人**的955174.2元工程款(账户名称:安徽尚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号:17×××27;开户行:中国银行金寨支行)予以冻结;
二、对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定远县定城环城路南侧的房产一套(定远县房地权证定城镇字第××号)予以查封。
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