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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财贸学校、北京神码在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2901民初7610号
原告:大理白族自治州财贸学校,住所地大理市古城弘圣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学,职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翼,云南苍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神码在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温泉路84号临10号1023。
法定代表人:田学毅,职务董事长。
原告大理白族自治州财贸学校(以下简称财贸学校)与被告北京神码在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码在线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财贸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神码在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财贸学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97365.9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8日,因教学管理需要,原告通过政府采购流程与被告签订《大理州财贸学校教学及竞赛软件、设备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由被告向原告提供教学设备并负责安装、调试、指导培训。2017年5月4日,该项目完成验收。经被告申请,原告于2017年3月3日支付给被告106217.4元,2017年11月8日支付给被告168177.55元,总计274394.95元。2020年5月,质保期满后,被告拒不与原告进行结算,经原告核实,按照约定原告应付给被告177029元,实际多付了97365.95元,被告应当将该款项返还给原告。
因用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向被告神码在线公司送达,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被告神码在线公司在公告期满后指定的期限内未应诉、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被告神码在线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订大理州财贸学校教学及竞赛软件、设备(四标段信息化教学技能设备部分)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三维虚拟一体机、播音话筒、LED屏等设备,被告提供壹人e课平台给原告使用,并由被告负责安装以及操作培训。合同总价款为177029元,原告应于合同签订后支付106217.4元,验收合格后支付61960.15元,剩余的8851.45元为履约保证金,验收合格后36个月如无质量问题,原告于15个工作日内付清。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向原告供应了设备并进行了安装、调试,2017年5月4日,原、被告完成验收。原告于2017年3月3日支付给被告106217.4元,2017年11月8日支付给被告168177.55元,总计274394.95元。
本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的约定,原告应付被告价款177029元,但其实际支付了274394.95元,多付了97365.95元,被告对该部分构成不当得利,现原告请求其返还,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神码在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大理白族自治州财贸学校97365.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4元,由被告北京神码在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朱双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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