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1243号
原告:厦门宝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洪文石村社北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293516XQ。
法定代表人:林立宇,经理。
被告:瀚蓝(漳州)固废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丰山镇长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MA328E487Y。
法定代表人:韩立贺。
被告:福建省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沟头村民营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2YMCNF3P。
法定代表人:林素香。
原告厦门宝皇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瀚蓝(漳州)固废处理有限公司、福建省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厦门宝皇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宝皇工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宝皇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伊倩
代书记员 廖安妮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