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坂里分公司、福建省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5民初1865号
原告:长泰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武安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夫坊村下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MA338NGK71。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福建省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坂里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坂里乡光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MA33T0JY2L。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道沟头村民营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2YMCNF3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长泰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武安分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坂里分公司、福建省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长泰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武安分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泰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武安分公司以福建省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坂里分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泰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武安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8.4元,依法减半收取3354.2元,由长泰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武安分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