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8民初2696号
原告:新余市杰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永民
住所: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
统一社会信勇代码:91360503MA3996516K
委托代理人:刘万超,江西明理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文代
住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84538413F
原告新余市杰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原告新余市杰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余市杰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已经协商好为由,自愿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余市杰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余市杰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化斌
书记员 张云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