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区垣明钢材店、广东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5523号
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垣明钢材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东798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8L768710080。
经营者:梁细明,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一路1001号生命保险大厦2503-2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682595。
负责人:何武强。
被申请人:广东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海滨新区第一小区E42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084538413F。
法定代表人:欧文代。
原告佛山市高明区垣明钢材店与被告杨建平、广东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垣明钢材店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5043090.67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43090.6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广东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周泽鑫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蔡丹丹
书 记 员 梁泳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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