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执57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海滨新区第一小区E42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084538413F。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广东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4栋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37971048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05民初12201号民事判决书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民终16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526921.75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2022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由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8507.69元并应迳付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03月0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和传票,并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和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以下措施: 1.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6815(工商银行)、2018(广州银行)、8309(广东南海农商银行)、8999(建设银行)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从2023年3月20日起至2024年3月19日止),因上述账户被其他案件首先冻结,故本案无法处理; 2.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粤EXX××**、粤EX××**、粤EX××**、粤EX××**、粤EX××**、粤EX××**的车辆,因上述车辆被其他案件首先查封,故本案无法处理。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上述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续冻的,须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执行开庭,被执行人广东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案未执行到位任何款项,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得到任何款项,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吴 维 执行员 李 喆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