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83民初3048号之一
原告:***,男,199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绮慈,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告:广东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海滨新区第一小区E42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1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8.6元,减半收取459.3元、财产保全费467.44元,以上合计926.74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