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1223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海滨新区第一小区E42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辰溪朝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辰州北路211幢8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辰溪朝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12民终18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辰溪朝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广东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00000元。因辰溪朝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广东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依法受理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辰溪朝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辰溪朝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辰溪朝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具体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辰溪朝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301.94元已被本院冻结;无金融理财产品、无收益类保险及股息红利;
2、**被执行人辰溪朝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
三、通过传统查询**被执行人辰溪朝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辰溪县无不动产及住房公积金;
四、本案标的400000元,执行费5900元,案件受理费4000元,保全费1644元均未执行到位;
五、已向被执行人辰溪朝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广东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控制措施、被执行人辰溪朝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辰溪朝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辰溪朝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辰溪朝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辰溪朝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