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下商初字第111号
原告:浙江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高国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9元,减半收取264.50元,由原告浙江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