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下商初字第2717-2号
原告:浙江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委托代理人:***、***。
现委托代理人:***、明月。
被告:**平。
原告浙江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为诉被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本院以(2014)杭下立预字2599号预受理,后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审判。被告***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平不服,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浙杭辖终字第76号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在本院审理中,原告浙江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069元,减半收取203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62元,两项合计3496.5元,由原告浙江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