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恒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南京市高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02民初6169号
原告:江苏恒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南京市高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恒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高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撤回起诉系对当事人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恒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元,保全费320元,合计4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卓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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