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志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303民初5548号
原告:***,女,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现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成都志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中街41号附5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成都志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志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志恩公司偿还货款1511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志恩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志恩公司***于2019年4月从***处拉走建筑模板与方木材料款共计151168元,用于建设洛阳市西工区地铁一号线中铁一局解放路站项目。2019年5月11日给原告写下欠条,承诺于2021年9月10日之前付清。原告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经多次讨要,被告以工程款未结为由多次推诿,故诉至法院。
志恩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5月11日,志恩公司、***向***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材料款壹拾伍万壹仟壹佰陆拾捌元整(151168元),于2021年9月10日前付清。经双方协商如延期欠款未清,欠款人自愿付总款余额的百分之五(5%)作为违约金,余款延期利率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如有异议交由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裁决,并由欠款人承担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各项费用。”欠款人落款栏加盖志恩公司公章,***签名并备注身份证号码及家庭地址。
经本院询问,***陈述,欠条出具后没有进行过还款,不再主张欠条上载明的违约金,利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院认为,根据***陈述和提交的欠条,志恩公司、***欠付***货款151168元事实清楚,志恩公司、***应当共同偿还。根据欠条约定,欠款在2021年9月10日逾期未付的,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主张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本院予以支持,利率按判决生效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志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成都志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货款1511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本判决生效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61元,由成都志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东晓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樊朕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