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执94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是新都区。
被执行人: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中街41号附53号。
法定代表人:何明明。
本院在执行***与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就本案未受偿的债权其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还款事宜,协商期间暂不需要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中止执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4民初8311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海
审判员 鲁 通
审判员 王雪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