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志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成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执88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0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执行人: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中街41号附53号。
法定代表人:何明明。
本院在执行***与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账户无可用余额,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发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赵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