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志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成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220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中街41号附53号。
法定代表人:何明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雨思,四川时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1号国际金融中心一号办公楼18楼单元1、7、8、9、10、11及12。
负责人:于涛,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曦玥,上海虹桥正瀚(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一,上海虹桥正瀚(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何志恩,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上诉人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及原审被告何志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4民初9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54.54元,减半收取1227.27元,由上诉人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谢 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