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慧水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慧水水务科技有限公司诉白河县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9民初27号
原告:湖北**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3MA490HUJ5T,公司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镜潭路5号。
法定代表人周宗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红宇,男,系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东云,女,系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河县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9305699852F,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城关镇清风社区南台路城南岭秀。
法定代表人:黄玉安,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湖北**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河县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受理后,原告湖北**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河县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原告湖北**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白河县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熊英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