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汾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中交一公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交剑榕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29民初357号
原告:**,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苗族,重庆市彭水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贵州好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杉,贵州好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大孟镇平安大道79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剑,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宝鸡市眉县人。系该公司剑榕七标项目副经理。
被告:贵州中交剑榕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榕江县古州镇文星东路人社局大楼。
法定代表人:王秋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维剑,男,199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内蒙古牙克石市人。系该公司计划部主管。
被告:何高斌,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贵州省剑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汉,男,195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剑河县。
被告:双峰县汾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甘棠镇工业区150号。
法定代表人:郭升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交剑榕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双峰县汾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何高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8元,减半收取6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志恒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夏雪
书记员王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