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汾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双峰县汾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28民初85号
原告:***,男,195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江,河北中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26岁,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
被告:双峰县汾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甘棠镇工业区150号。
法定代表人:郭升屏,执行董事。
***与***、双峰县汾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4.9元,减半收取计11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党 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薛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