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汾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安徽**建设有限公司、双峰县汾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81财保1700号
申请人:安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石涧镇团山村中晟伟业新型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内办公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NG6W92P。
法定代表人:杨志鹏,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双峰县汾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甘棠镇工业区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1782864494W。
法定代表人:郭升屏,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双峰县汾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双峰县汾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7261.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1360元,由申请人安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可在诉讼中将申请保全费损失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鲁圣权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贾慧娟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