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汾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安徽**建设有限公司、双峰县汾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81民初3305号
原告:安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石涧镇团山村中晟伟业新型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内办公房,组织机构代码91340225MA2NG6W92P。
法定代表人:杨志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宝华,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峰县汾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甘棠镇工业区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1782864494W。
法定代表人:郭升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双峰县汾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安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本案应免收案件受理费。
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5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倪屏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唐 玉
书 记 员 刘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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