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803执6896号
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名山***苗圃场,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雅安市名山***苗圃场与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个人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额冻结被执行人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清源支行199××××****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88722元;
二、限额冻结被执行人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雅安××镇银行直属支行199××××****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88722元;
三、限额冻结被执行人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北京南路支行3004××××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88722元;
四、限额冻结被执行人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坪支行7853××××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88722元;
五、限额冻结被执行人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雅安市商业银行名山园区支行6981××××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88722元;
六、限额冻结被执行人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涪城支行5001××××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88722元;
七、限额冻结被执行人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盐边支行5105××××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88722元;
八、限额冻结被执行人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5105××××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88722元;
九、限额冻结被执行人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安居支行5105××××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88722元;
十、限额冻结被执行人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支行5100××××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88722元;
十一、限额冻结被执行人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河滨支行5200××××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88722元;
十二、上述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行冻结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姜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