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朗德金燕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朗德金燕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1民初2553号
原告于路路,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北京朗德金燕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工业园区西区顾八路甲1-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于路路与被告北京朗德金燕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路路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朗德金燕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路路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路路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