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房民初字第15537号
原告卢旺,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朗德金燕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工业园区西区顾八路甲1-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易,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原告卢旺与被告北京朗德金燕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朗德金燕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旺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