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02民初4884号
原告:南京古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古柏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88号B栋2楼。
法定代表人:季昌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三环西路高架快速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与三环西路交叉口(原韩山居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前锋,该办公室主任。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古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三环西路高架快速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古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三环西路高架快速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古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京古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三环西路高架快速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460元,减半收取502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230元,由原告南京古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王敏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范庆成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裴小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