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12民初2372号
申请人:南京古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京市高淳县古柏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明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体仁大厦(建华大厦)高层9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南京古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明豪投资有限公司、镇江高桥市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京古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保全被申请人江苏明豪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00万元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应收工程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同时提供了案外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出具ZJ00000122《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函》,自愿向本院提供作为本次保全申请人错误申请,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应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明豪投资有限公司价值4300万元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应收工程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京古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