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民初2986号
原告:高淳县春蕾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5520601400,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吴仁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炫,江苏晟旻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斌,江苏晟旻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古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古柏镇古柏经济开发区茅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许国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斌,江苏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攀科,江苏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淳县春蕾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古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高淳县春蕾门窗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淳县春蕾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淳县春蕾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48元,减半收取计1124元,由原告高淳县春蕾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成家琼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长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