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古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南京润鑫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古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2民初1623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卉,江苏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润鑫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吴家辛村**。
法定代表人:肖翔。
被告:南京古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古柏镇
法定代表人:许国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立新,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润鑫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鑫源公司)、被告南京古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古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诉称,请求判令:1、被告润鑫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69839元(自起诉之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2、被告古柏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被告古柏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竞标到南京金元天甲智能配网设计研发基地工程项目,之后又将项目的外墙涂料工程分包给润鑫源公司。2017年9月15日,被告润鑫源公司将该项目的外墙涂料及真石漆工程再次分包给原告。2017年9月,原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18年12月工程竣工。经原告与被告润鑫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翔对账确认工程款为954304元。被告润鑫源公司陆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84465元。2019年1月,被告润鑫源公司又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万元工程款。现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被告润鑫源尚欠原告工程款169839元,且被告古柏公司尚有工程款未支付给被告润鑫源公司。
被告古柏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的南京金元天甲智能配网设计研发基地工程项目位于麒麟科技园,属于南京市江宁区,因此,本案应该由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诉状及初步证据显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被告古柏公司提供的其与发包方金元天甲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显示工程地点位于南京市麒麟科技园内,原告亦认可该工程地点为南京市麒麟科技园,南京市麒麟科技园属于南京市江宁区,故本案应移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静静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