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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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8民初497号之一
原告:***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河路1318号1幢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财。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光***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臻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浮桥街道滨江社区鲤景湾A栋3期27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臻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30日立案。原告***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晨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