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01执保201号
申请人贵州景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路与长岭北角贵州金融中心一期商务区6号楼19层1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MA6E4GQCX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凯里云瀚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温州大道互联网众创产业园大楼3层8-2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0073890948F。
法定代表人帅睿。
本院在审理贵州景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凯里云瀚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景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凯里云瀚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9722.00元或查封其名下房产。申请人贵州景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用华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凯里云瀚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9722.00元或查封其名下房产,但申请人未提供明确的房产信息,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之规定,本院只予以冻结被申请人凯里云瀚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凯里云瀚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9722.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林勇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