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6民初1421号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商务中心4号楼18层18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会文,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凯里云瀚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温州大道互联网众创产业园区大楼3层8-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帅睿。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凯里云瀚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凯里云瀚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885.6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其与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凯里云瀚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14885.68元的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颖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佳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