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云瀚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6民初1421号之一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商务中心4号楼18层18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会文,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凯里云瀚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温州大道互联网众创产业园区大楼3层8-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帅睿。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凯里云瀚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2020)京0116民初1421号民事裁定,并于2020年3月24日冻结了凯里云瀚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的存款14 885.68元。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凯里云瀚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账号×××)的银行存款14 885.6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颖
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赵 欢
书 记 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