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云瀚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元素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凯里云瀚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2601民初255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元素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凯里云瀚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元素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928989.40元。申请人成都元素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愿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元素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被告凯里云瀚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28989.4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可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完毕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艳
法官助理朱瑾 书记员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