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36财保01号
申请人凯里****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温州大道互联网众创产业园区大楼3层8-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帅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淼,贵州贵信(黄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煌(贵州)中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丹寨县兴仁镇。
法定代表人贺定翔,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凯里****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金煌(贵州)中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账号13×××38;中国工商银行凯里市北京路支行,账号:24×××43;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行,账号:18×××04)82500元进行保全。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第12111173901039934506号等价保单进行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证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申请保全,同时提供足额担保财产,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金煌(贵州)中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32162560XG)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账号13×××38;中国工商银行凯里市北京路支行,账号:24×××43;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行,账号:18×××04的银行存款82500元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845元由申请人凯里****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育权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田应涛
书记员黄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