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宁0104执8240号
宁夏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宁夏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胜利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13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宁夏胜利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金5084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7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该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宁夏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胜利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134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还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该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