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爱德净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马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爱德净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7399号
原告:山东马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城办事处现代农机国际商城B-2南30号。
法定代表人:任倩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强,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爱德净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夏庄镇阳光社区新华路9号。
法定代表人:韩玉峰,经理。
原告山东马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爱德净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马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费通知书后,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马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丽英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