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爱德净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马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爱德净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9194号
原告山东马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城办事处现代农机国际商城B-2南30号。
法定代表人任倩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强,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爱德净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夏庄镇阳光社区新华路9号(仝家岭村)。
法定代表人韩玉峰,经理。
被告江苏企晖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史集街道办全民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夏书明,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莒县。
原告山东马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爱德净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企晖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马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马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马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3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由山东马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瑞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