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白 水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7民初1898号
原告***良煜晨防水经营部,住所***东门口。
经营者梁建牛。
被告陕西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良煜晨防水经营部与被告陕西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良煜晨防水经营部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良煜晨防水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计310元,由原告***良煜晨防水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奚俊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