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陕西诚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水县史官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527民初1688号
原告***,男,汉族,1950年12月27日生
委托代理人***,陕西省白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8年10月13日生被申请人陕西诚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白水县史官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诚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水县史官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