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鑫鑫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鑫鑫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0)川1803执保40号
申请人:四川金鑫鑫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法定代表人:伍华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金鑫鑫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已分别对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清源支行19×××XX账户、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专柜48×××XX账户,在393840元限额内进行了冻结;因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雅安市商业银行69×××XX账户为代发工资专户,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后,未进行冻结。本院(2020)川1803民初61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本案保全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