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川1803执保4196号
本院在执行四川金鑫鑫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已对解除申请人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西支行2281××××XXXX账户内的存款2180000元解除冻结(因上述账户已足额冻结,未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会计业务处理中心的账户采取冻结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后,本院(2021)川1803民初17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第(1)项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