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鑫鑫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鑫鑫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803民初171号之二
原告四川金鑫鑫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的银行账户裁定予以冻结。被告申请追加余福金、彭大鑫为本案第三人,本院裁定不予准许。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原告四川金鑫鑫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金鑫鑫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67元减半收取1178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783.5元,由原告四川金鑫鑫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培琼 人民陪审员  苏 岭 人民陪审员  何 燕
书 记 员  韩 乐